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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X与被上诉人杨X因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民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杨X支付孩子抚养费58048.65元、李X返还彩礼款8720元和判令杨X支付共同存款中的5000元及其它共同财产计款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李X与杨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X与杨X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女儿杨*女由李X抚养,女儿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由杨X给付李X23000元(其中包括女儿杨*女的抚养费15887.85元、共同存款一半5000元、手机店物品折款1025元),限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杨X放弃要求李X返还彩礼10080元的请求; 三、李X放弃要求杨X返还陪嫁物品海尔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沙发(1、2、3)一套、万年历、柜、挂衣橱一组、被子12床、椅子4把、床罩一套、单子12条、枕头一套、茶具一套、饮水机一台的请求; 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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