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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4月10日,芮某向来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来安县远航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某),股东有芮某等四人,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芮某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另三名股东出资。因无注册资金,被告人芮某英通过朋友找中介公司帮助注册。2007年4月16日,中介公司派人到来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芮某等人一道将1986万元通过芮某等四人的个人账户,转入远航电缆有限公司账户内,芮某现金缴款14万元入公司账户。经验资后,芮某在来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来安县远航电缆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次日,芮某将20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汇往苏州市金阊区鼎通顺电器服务部,4月17、18日,该服务部又以借款为由将2000万元,汇给王某等三自然人账户,后将汇款账户销户。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在清理来安县远航电缆有限公司现有不完整账目中,没有发现该公司与苏州市金阊区鼎通顺电器服务部及王某等人有任何经济往来,该注册资金也没有以其他方式再进入远航公司账户。 案发后,芮某动到来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芮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案发后,被告人芮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当庭认罪。根据被告人芮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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