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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5日,平果县农业局开展农资执法检查时,发现林某在其经营的门市部擅自销售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Y两优9918水稻杂交种子60市斤和新超霸8号水稻杂交种子100市斤,以上两项销售所得2070.5元。为此,该局对林某作出“责令停止Y两优9918和新超霸8号两个水稻杂交种子的销售;没收违法所得2070.5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在接到平果县农业局作出的平农(种子)罚字[2010]第3号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因其没有自动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平果县农业局遂于2011年1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擅自销售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平果县农业局对其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准予执行平果县农业局对林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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