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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召集本村村民黄某和张某等人开会,提出将位于村里变压器坡下方30米处的一株樟树卖掉,卖树款用于修村路,得到在场村民的一致同意。同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这株樟树卖给一名来自上饶县董团乡的中年男子,得款800元,后将该款用于买沙石修村路。经铅山县森林资源资产监测中心鉴定,被采伐树木为樟树,立木蓄积为1.0立方米。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到铅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出售樟树目的是为了村里修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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